球王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化“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从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等各方面进行查问题、补短板、出举措,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到执法办案全过程。2023年9月28日,广西高院召开全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会上,广西高院通报并发布了全区法院近两年来具有典型意义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引导全区法院在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抓实公正与效率,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能动司法,将中央、自治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017年,原告南宁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局签订86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学校建设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36亿元,被告应按工程进度分9期支付工程款。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多所学校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对工程总造价、利息及税费等问题提出异议,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合计约1.2亿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一方面原告认为被占用其资金,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被告认为原告所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重新核定工程造价。考虑到本案不仅涉及当地86所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安全问题,也涉及党政机关拖欠工程款,影响政府公信力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以“边审理、边汇报、边调解”方式,一边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和被告的履约顾虑,一边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情况,争取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和支持,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法院耐心释法说理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在一审阶段圆满解决,有效缩短了解决商业纠纷耗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习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系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处理结果能否体现公正与效率,是良好营商环境的试金石。案件处理中,主办法官始终秉持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坚持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既向民营企业耐心释法说理,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又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督促党政机关诚信履约,最终促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该案体现了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让民营企业得以持续回笼欠款,提升“造血”能力,同时有效维护了政府形象,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各方投资者敢于投资、安心投资、乐于投资,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示范作用。(审理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阿嬷手作”奶茶店是广西某餐饮公司于2018年在广西南宁市开设的奶茶店,凭借古旧感的装潢设计以及独特的奶茶服务体验,逐渐成为网红奶茶店,现已开设至国内多个城市。某市餐饮奶茶店于2020年开设,其店内装潢同广西某餐饮公司旗下的“阿嬷手作”奶茶店装潢近似球王会,原告广西某餐饮公司发现后,遂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市餐饮店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创新型茶饮产业品牌的店铺装潢侵权认定问题。广西某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证明“阿嬷手作”奶茶店在店铺装饰装潢上通过对不同元素进行组合,具备一定整体性,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明显区别于其他奶茶店,已形成自身独有风格;自2018年至今,其在广西区域、广东深圳、上海等地共设立二十余家“阿嬷手作”奶茶店,销售区域范围较广,销量较大,通过多种线下方式和公众号、宣传片等形式对“阿嬷手作”奶茶店进行宣传,持续时间较长,符合“一定影响力”的认定标准。作为成立在后的同业竞争者,某市餐饮奶茶店在店招、桌椅、现场熬煮区、布帘、吊灯、瓷砖背景墙、墙上摆放茶叶罐、店内复古摆件等各元素的特征及组合方式均与“阿嬷手作”奶茶店相似,虽有部分差异,但并不影响店内整体装饰装潢风格近似,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综上,人民法院认定某市餐饮奶茶店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支持新兴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心。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创新型茶饮产业的品牌服务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及侵权行为认定规则,在该类新兴产业的店铺装修装潢难以用传统知识产权固定权利的情况下,依法保护了创新型茶饮产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奶茶行业的经营者多为民营企业,由于品牌本身的“快消”特性,经营者往往疏于在创业前期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事前保护,容易在其知名度打响后被“山寨”,从而失去市场竞争优势,陷入发展困境。本案通过司法审判鼓励新兴民营企业在发现被侵权时,能积极借助法律手段及时维权,对规范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示范性作用,有效护航新兴民营企业品牌创新、健康发展。(审理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是柳州知名企业柳工集团的一级供应商。2021年以来,受股东纠纷以及债务担保等非生产经营性因素影响,某机械公司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资金链极度紧张,无法实现正常生产原料采购,并拖欠巨额职工工资。为了挽救企业,该机械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除了解除保全、清产核资等常规动作外,针对该公司大额回款以远期票据为主,生产原材料供应不足,订单量下降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协调本地金融机构为票据贴现争取到最低利率,降低贴现成本,缓解了该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此外,审判团队主动深入企业,释法说理,努力争取某机械公司产品的主要供应对象柳工挖掘机公司的支持,使其恢复了对某机械公司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的信任。通过以上“量体裁衣”式的纾困措施,某机械公司生产经营逐步回归正常,为后续重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继续经营期间,该公司实现产值1600余万元,利润100余万元。
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为了促进某机械公司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采取“出售式重整”的思路,将机械公司的资产(包括营运价值、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进行整体拍卖,实现近5000万元的溢价变价所得,并在破产受理后八个月内完成资产交割,全额清偿职工债权500余万元、税务债权700余万元,避免因企业清算倒闭引发的近200名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真甄别重整价值,及时启动破产保护机制,针对某机械公司以非经营性债务为主、厂房机器设备状况良好、职工队伍较为完整、今后具备重整可能的特点,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采取各项措施,为该公司赢得最佳重整的时机,有效遏止债务规模越滚越大、积重难返。一是主动作为,促使“及时止血、恢复造血”。面对某机械公司遭遇的经营困境,法院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上下游合作伙伴,沟通协调资金、定单支持,重塑企业形象和价值,为该公司破产期间的继续经营创造有利条件,为后期顺利重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另辟蹊径,以“出售式重整”方案助力企业涅槃重生。法院将某机械公司主营业务移交给新的投资主体,降低了某机械公司股东纷争及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重整的不利影响,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达到了投资人、企业职工、债权人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既保障了职工民生,也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各方合法权益。(审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宁明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综合批发市场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市场摊位租赁、市场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该公司在宁明县城高速路口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29栋商住房球王会,已开工建设23栋。因公司盲目扩张投资,资金断链,企业经营困难,建设的23栋商品房有8栋未拆除外架,项目停滞近八年。该公司债务总额逾1.96亿元。2021年5月,该公司以资不抵债,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通过与各有关政府部门联动配合、引进施工企业垫资作为共益债务投入项目建设等方式,助力该公司房地产项目于2021年10月实现复工复产。由于项目复工复产情况良好,2022年7月,法院裁定将本案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2023年1月,推动解决业主期盼八年的交付房产及问题,全体业主实现房产交付;2023年3月,项目续建型破产重整建设规划已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公司后续将开发建设商住楼、综合商贸中心、农贸市场、幼儿园等,项目将成为宁明县标志性建筑。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先后召开十余次府院联动会议,通过与住建、税务、电力、自然资源等部门积极协调与磋商,推动解决房产、房产交付、破产欠税、“一户一表”供电、营业执照延期、后续工程资金投入等多项关键难题,对企业依法进行积极有效拯救,让企业涅槃重生,提振了市场信心,促进住房消费安全。同时,该案320多户业主实现交房和,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真正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审理法院:宁明县人民法院)
南宁某房地产公司因地产开发需要,于2020年8月与云南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借款合同》,约定首期贷款金额10.5亿元、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固定为5.4%、逾期罚息和复利的利率等事宜。为担保贷款,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南宁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其拥有的案涉地块和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并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并由某集团公司和厦门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案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云南某信托公司在发放了首期贷款金额10.5亿元后,南宁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将项目所有销售回款汇入监管账户又未及时办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且未足额偿付2021年11月分期到期的本金1亿元。云南某信托公司为此将南宁某房地产公司及保证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巨大,且各方有重大分歧,如果径行判决不利于双方纷争的解决,涉案项目复工复产可能无望。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法院积极主动与党委政府协调联动,说服各方采取减免部分利息和罚息、还款展期、分期偿还的方式,推动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作为调解书附件,确认法律效力,同时将确定性的核心条款梳理后列入调解书主文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促进一次性解决纠纷。期间,根据案涉项目施工需要,云南某信托公司先行申请解除了对被告部分银行账户的查封。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根据云南某信托公司的申请,及时扣划资金并解除了对各被告所有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的保全措施,项目顺利复工复产。
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秉持“善执惠商”的金融审判理念,积极推动府院联动球王会,采取灵活的司法强制措施,根据企业复工复产的紧迫需求,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仅用4天时间解除了全部案涉账户及1700余项不动产的保全措施,有效防止办理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的情况发生,较好地贯彻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政策,为实体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中创新调解思路,坚持“边审边调”,推动讼争双方调解结案,促使本案依法高效办理,降低企业诉讼时间和成本,有效将依法裁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审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原告南宁市某担保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某投资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与案外人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签订的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某投资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案涉其他10位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因南宁某投资公司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案外人于2022年5月向原告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原告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南宁国际商事法庭)提起本案追偿权纠纷。
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启动诉仲调联动纠纷解决机制,与广西商事调解协会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同时考虑到本案系涉外案件,为提高涉外执行力,引导原被告通过仲裁裁决确认和解协议。原告首次尝试选择涉外仲裁,对仲裁裁决执行效力及其一裁终局性存有疑虑,为此,南宁国际商事法庭联合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为原告详细介绍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问题及仲裁规则,经过多次多种方式的释法悉理,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此后案件转由仲裁机构以仲裁裁决方式确认和解协议予以结案。
该案是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东盟庭审中心自成立以来首次运用诉仲调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一起涉外商事案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展现了高效、顺畅的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自立案至达成和解协议,再到转入仲裁程序确认仅历时两个月,实现了涉外民商事纠纷司法联动解决的“加速度”。(审理法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
原告北海市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于2000年经生效民事裁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某市政府于2017年9月发布《收回国有土地公告》,案涉房屋项下土地在收回范围内。2018年9月,第三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案涉土地,并与被告某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约定相关补偿工作。经评估,案涉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为98.95万元,各方予以认可。船舶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拆除,因补偿款未支付,于2023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付该补偿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分两期向船舶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8.95万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补偿款。结案时,该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到位,船舶公司已全额领取协议约定补偿款,投资公司开发利用土地的障碍也进一步排除,实现多方共赢。
本案为涉企征收补偿案,被征收人、土地竞得人均为企业,且发生在后疫情时期,各方均面临经济下行压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既要确保政府征地项目的顺利推进,又要坚持全面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保稳定促发展。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行政审判理念,依法、精准调解,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据征收中心委托评估结论确定案涉补偿款,依法保障被征收人企业得到及时、公平、合理补偿;二是依法以调解书结案,解除行政机关被追责的后顾之忧;三是通过调解推动土地竞得人企业自愿代付补偿款,缓解地方财政困境,同时约定分期支付,缓解土地竞得人企业的资金压力。通过法院努力,本案以调促和,实现案结事了、政企和睦,依法为企业保驾护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本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也为同类争议处理提供经验参考。(审理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支付本金3.78亿元及利息。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为避免超标的处置财产,法院首先对被执行人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约3.5亿元的两处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挂网拍卖,无人竞买流拍。此后,又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进行分批次评估拍卖,因财产众多及涉及划拨土地、老旧房产等问题,处置程序繁琐,案件推进需要较长时间。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曾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推进缓慢为由信访,还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上级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
为尽快妥善处理该案,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执行完毕:一是做足“加”法,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汇报,侧面敦促该企业积极履行债务;全面加紧财产查控工作,为案件执行加锁;采用精准评估策略,对财产分批评估、分批处置,倒逼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二是做足“减”法,通过暂缓采取信用惩戒以减轻被执行企业融资压力,精准采取查封措施、减少财产查封涉及面以减轻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巧用“现金+债转股”的执行和解方式,以被执行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良好的经营实力和信誉为案件和解提供可行性。最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3.8亿元,并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协调将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主体名下,案件圆满执行完毕,保持了被执行人上级集团的良好企业信誉。
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金融实体经济,也要防止企业因执行受困,影响职工就业与民生保障。本案中,法院创新执行方式,坚持执行与服务并重,以“现金+债转股”和解方式执行完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了区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助企脱困重生,成功挽救了被执行企业免遭强制执行而陷入破产,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民利,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理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某铝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2年8月,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1.19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10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线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位于贵州遵义,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大多位于外省,而在这一阶段因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对外省财产的调查处置受到较大影响限制,调查工作进展陷入僵局。执行调查的同时,法院一直积极联系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引导劝诫其主动履行相应债务,但该被执行人履行态度始终较为消极。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综合研判各方面实际情况,决定将“执行六预”措施与异地执行相结合,于2023年4月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预罚款、拘留告知书》,并由案件主办法官带队实地上门进行督促引导,限其2023年5月15日前清偿全部债务,否则将面临对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拘留15天的处罚措施。被执行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某铝业有限公司沟通履行义务的相关事宜。最终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督促引导下,申请执行人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得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2023年6月,该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得以终结执行。
执行中的预拘留、预罚款等预处罚执行措施,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一种工作方法。通过对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法律意识不强、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普及法律、释法说理,彰显司法权威,能够达到“寓教于执”的效果,在刚性的执行工作中很好地兼顾了柔性。同时,本案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企业在建工程施工也受到影响,通过预告处罚措施一次性推动双方和解,既切实维护债权人企业的胜诉权益,又避免被执行企业“雪上加霜”,跨省执行成本也最大限度降低,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行温度,有力促进多方实现共赢。(审理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以每箱6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407红酒,再分别通过物流公司以邮寄的方式以每箱2699至3199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收取相应的货款。至案发时,陈某某销售假冒奔富红酒800多箱,销售金额达250多万元;朱某某销售假冒奔富红酒700多箱,销售金额达200多万元;池某某销售假冒奔富红酒240多箱,销售金额达6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3月14日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对涉案红酒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杜布兰兹有限公司(外商)作为“奔富”商标注册持有人,授权某贸易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其在中国境内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关合法行动,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某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下对上述注册商标及商标标识的真伪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被害人陈述。结合三个被告人均明知涉案红酒来源不合法的供述,上述以鉴定结论形式出具的被害人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危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精神,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威慑、预防功能,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并运用财产刑加大对“售假”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维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知名品牌的声誉,努力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审理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