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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篇 - 豆球王会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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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王会二,装饰装修行业的常见法律问题一 头痛的工伤问题▲ 工伤 非工伤 一工伤认定的概念工伤认定,就是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对职工所受伤害依法进行是否为工伤及是否视同

  装饰装修篇一、装饰装修行业的特点自1994年国家实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来,在我国的行业划分中,建筑装饰一直是划分为建筑业的三大行业之一。建筑装饰行业是在改革开放后才作为一个相对单独的行业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建筑行业初具规模,形成了以下特点:1.建筑装饰行业相比较于土建、房地产等行业规模较小虽然近年来装饰工程在工程项目中所占的投资比例有所增大,但是,由于装饰工程文化性、艺术性较强,在同一栋建筑物里也允许不同设计风格的单体出现,从业主角度来说,一般倾向于将一个项目分成多个标段,选择不同的装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既可以达到装饰风格的多样化,又在多家公司中制造竞争气氛,得到价格的最大优惠。同时也是业主协调各方面关系的一种手段。虽然在施工管理中增加了一些工作,但参与施工的企业在施工、服务方面的相互竞争,又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施工质量和服务水平。这种趋势在2000年以后愈发明显,以前经常会有一些单项装饰工程造价五六千万甚至上亿的情况,比如哈尔滨新加坡大酒店、北京国宾花园酒店、厦门国际会展中心、郑州期货大厦、香港中联办办公楼等装饰工程。近两年这样的情况已逐渐减少。以深圳市民中心工程为例,接近亿的装饰工程造价,业主将整个工程划分成11个标段,1家公司只能参加其中一个标段的投标,以上特点决定了装饰工程项目区域分布广泛,每个单项工程经营施工都必须分别进行,难以进行整合,发挥集团优势。大大增加了经营和管理的难度,而且公司的规模越大,工程项目越多,管理难度也越大。2.装饰行业缺乏高技术含量,不需要大规模投资及大型机具设备,入门门槛比较低最初的装饰从业者多是从农村出来的剩余劳动力,只需要一把锯子、一柄锤子就可以从事装饰施工。即使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特别是家装。虽然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有所提高,但作业人员仍然以农民工为主,只不过将手中的原始作业工具变成手提式电动工具。而从施工技术的角度上来看,施工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几乎完全受制于装饰材料制造行业,根本无法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形成技术上的优势。从目前施工现场的情况来看,装饰公司无论大小、成立先后,施工作业的手段几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时装饰施工对企业的投资压力比较小。装饰工程的作业环境划分得很细,很少有大的空间,不利于大型机具设备的展开,所以装饰工程所需的基本上是中小型机具,特别是手提式电动工具。机具的含量在工程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小,更换的频率也很高,如果是单项工程,基本上自己就可以解决机具设备的问题,企业不需要在机具设备上进行储备。同时,由于企业所承包的装饰工程标段规模越来越小,施工保函的数额不大,施工前期对工程款垫付的要求不高,则不需要大量的资金储备。所以,装饰行业入门门槛很低,从国内装饰行业的发展来看,从1981年第一家装饰公司海外装饰注册成立,到现在据不完全统计现有装饰公司包括家装公司在内达到25万家,还不包括已经被淘汰的大批企业。大量小型企业在管理、技术的竞争力上无法与大公司相比,为了生存便使用各种非市场竞争的手段,例如随意压低价格、采用幕后操作手段等,造成现阶段装饰市场竞争的无序和混乱,对进行正规化管理的企业造成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大型正规化管理的装饰企业不宜盲目扩大规模,而首先应该注意保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灵活性,使公司既能够同大企业竞争又同时能同中小企业竞争。等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逐步进行整合扩张。同时,由于不断有新的企业加入市场,市场占有的情况变化很快,如果因为企业内部调整造成一定时间内市场的流失,重新培育市场就会变得极其困难。因此,装饰企业当前的主要问题不是做大,而是做强做专球王会。3.装饰工程生产周期短,生产要素简单,需要的管理人员较少装饰工程的施工一般在建筑工程施工的最后阶段,由于装饰工程规模相对较小,同时业主往往将最后工期的压力加在装饰公司身上,造成装饰工程施工周期缩短。根据现状,一项装饰工程的周期平均在2~3个月之间,有些工程甚至工期非常紧张。无法与土建工程动辄1年以上甚至几年的施工周期相比。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分隔较细,不利于大型施工机具的展开,所以生产要素比较简单,机具只是一些简单的手提式电动工具,所涉及的材料种类虽然较多,但一般数量不大。项目周期短,项目管理人员相对土建工程数目较少,一个项目经理部包括“五大员”在内一般只有七八个人。但是,由于装饰公司项目同时开工的数量较多,往往需要大量的人才储备,但是如果在某一个时段开工数量不足,又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或项目管理人才的流失。在这种情况下,装饰企业的规模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企业间简单的合并整合如果没有相应的市场规模,容易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和企业效益的下降。4.装饰企业设计投入大,设计管理困难在目前国内的状况下,装饰设计完全依附于施工企业球王会,施工企业为了施工任务,需要在设计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以一个1000万左右的装饰工程为例,业主往往邀请十几家甚至更多的公司参与设计投标,平均每家公司在设计方案上的投入达到十几万元,中标率很低,但如不参加设计投标又会失去施工投标的机会。并且设计中标单位又往往在施工投标中对设计费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优惠,减少了施工的利润空间。为增加工程利润,施工企业又经常压低设计费,结果造成设计水平和设计现场服务水平的降低。相比之下,建筑设计与施工完全分开,对建筑设计单位而言,投标投入较小,又有保底费,竞争压力不大,而土建施工单位则完全没有设计费的负担。由于装饰设计涉及的环节较少,需要配合的专业不多,从事装饰设计的人员往往结成很小的组合,一般五六个人,几台电脑便能完成一项装饰工程的设计任务。这种情况造成设计师对公司缺乏归属感,为哪家施工企业服务便打哪家施工企业的牌子。同时,设计人员流动性较大,往往一个设计人员有了一定的设计能力和社会关系就立即从原先的设计组合中分离出去。这样,就造成了设计整合困难,公司虽然成立了多个设计室,但设计室之间缺乏配合和交流,因而无法在设计上形成规模优势。5.发达国家装饰行业现状通过对国外行业发展情况的考察以及对有关资料的收集,我们发现,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装饰行业很少有类似国内这样的大型装饰工程公司的存在。经过多年的发展,装饰行业专业分工进一步细化,由于发达国家装饰材料工业发展水平很高,装饰施工多采用工厂加工,现场装配的方法。现场施工人员大多是材料生产企业的后期服务人员,很少有类似国内这样大而全的装饰企业。同时,装饰设计的分工细化程度也很高,不同的设计事务所一般擅长某一类工程的设计,如有些事务所专门从事会所设计,有些专门从事酒店设计等。对比国内的设计师,在他的专长范围内水平明显要高,并且提供的服务更加到位。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今后装饰企业应进一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企业之间的整合应在优势互补的前提下,在不同的专业的企业之间形成比较优势,达到共同扩大市场的目的,而不是简单的同类企业的合并球王会。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多年来基本建设维持了高速增长,造成我国建筑装饰行业虽基础较差,但行业从无到有得到了很大发展空间,涌现出一大批大型的装饰企业。随着市场的进 一步饱和以及我国加入WTO,国外新的理念和企业对我国建筑装饰市场的冲击将进一步加大。国内 装饰企业如何应对新的形势,及时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做出正确的战略调整,是我们建筑装饰行业从 业者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将严重影响到企业今后的发展。 二、装饰装修行业的常见法律问题 工伤?非工伤?(一)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就是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对职工所受伤害依法进行是否为工伤及是否视同工伤的判断、 确定。其结果可能是四种认定结论之一即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 伤之一。工伤认定就是要从法律实体及法律程序上解决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或是否视同工伤的 问题。职工受到伤害后,究竟是不是工伤,需要认定。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后,应密切关注用人单位 是否依法及时申请了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间经过而未申请工伤认定,相关 利害关系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及时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利害关 系人的切身利益。 工伤认定与认定为工伤有着原则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判定过程,而认定为 工伤是经由该判定过程后形成的判定结论之一。他们的关系可以简括为认定过程与认定结论(之一) 的关系。不经工伤认定就不可能有认定为工伤的结果。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二)工伤认定法律适用 1996 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 号部门规章。其中规 定了有关工伤认定的相应条款。 2003 年,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于 2004 作了相应的规定。由于先后有多个规范性文件就工伤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这就随之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2004 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原来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的实施办法,均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起默示废 止。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4 条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即在2004 日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1996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再是工伤认定的法律渊源。 据此,工伤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下位规范性 文件。 上海的则为《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下位 规范性文件。 (三)工伤认定的实体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 此可见,该条采用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的方式规定了职工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从 实体法上为属于工伤的情形划定了范围,为在什么场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提供了法律依据。下面据此 一一展开探讨: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应同时具备的四个具体法律构成要件是: 主体要件:受伤害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关于此点,我在相关博文中已经述及,故从略。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主体范围 不仅仅限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其适用主体范围还全面扩大到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及 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等与用用人单位并非形成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条例关于工伤保险的主体范围之 规定糅杂,在逻辑上存在自相矛盾。故这里探讨的是狭义上的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主体要件,而不包括广义上的工伤保险适用主体范围。 性质要件:职工所受伤害属于事故伤害。职工遭受的伤害,在性质上属于事故伤害。何谓事故伤害,没有立法定义。笔者认为:所谓事 故伤害,也即职工客观上的伤害结果不是出于职工本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 预见等原因所致。常见致害源包括以下几种:A.自然力;B.生物行为C.病理性致害源B.生理疾病; D.本人行为;E .他人行为。限于篇幅,这里仅就自然人行为致害源作探讨。 如果致害源是职工本人,根据事故伤害的前述定义可知,那么就排除了本人故意伤害、过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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